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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筹集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顺昌总工会 时间:2006年6月22日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筹集管理规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规定: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工会拨缴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其按职工工资总额 2%拨缴的工会经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列入年度预算,并在下达预算指标中单列。

《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补助;

5、其他收入。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的个人不得挪用和任意调拨。

《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第十条规定: 企业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应按月向上级工会缴纳工资总额 2%的工会筹备金和0.5%补偿金。企业成立工会时,所缴纳的工会筹备金按工会经费留成比例返还企业工会;补偿金上缴国库。

福建省总工会(闽工 [1982]88号)规定: 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留成比例,基层工会留用 60%;县级以上工会留用40%(包括按比例上解省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的部分)。

工会经费可在税前扣除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总工发 [200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规定:

1、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2、《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各级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经费拨款关系的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领购。

3、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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