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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昌县职工互助互济会章程
文章来源:
顺昌总工会
时间:2006年5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顺昌县职工互助互济会”,是在县总工会的领导下,团结和组织我县职工,以互帮互助为特点,由职工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顺昌县职工互助互济会”在经济上独立,自担风险;在组织上接受县工会领导,县工会对本会起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作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树立职工自我保障意识,提高保障水平,提倡社会互助友爱的精神,在职工及其家属发生死亡时,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大力宣传老年事业的重要意义,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的方针、政策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关心职工生活,反映职工的呼声和要求,组织职工及时解决他们在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说话办实事、好事。
第六条 组织职工自筹资金,开展互助互济为职工及其家属在发生死亡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户粮关系在本县范围的职工及其亲属,男女年龄在60岁以内,视为正常年龄段,但考虑到一些老龄同志要求入会,特制定男女61~65岁为超龄段,每超一岁一次性收超龄费30元。要求入会者,身体应是健康的,承认本会章程,自愿要求入会经审查符合本会入会条件的均可随带户口簿或身份证前来办理入会手续。为了控制入会人数,减少风险,现采取自然补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凡承认职工互助互济会的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按章程规定缴纳基金并履行会员义务的职工及其亲属均可成为会员。
会员权利:
1、享受职工互助互济金和本会对会员的待遇;
2、有选举、被选举权;
3、参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有关活动;
4、会员对互助互济会的管理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对优秀的工作人员和失职人员提出奖惩的建议。
会员的义务:
1、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
2、按有关规定缴纳会费;
3、遵守互济会的章程,执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4、遵纪守法,热爱并维护职工互济会的声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为:
1、通过或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本会理事委员;
3、听取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的开支情况;
4、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问题。
第十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的产生每单位一人,超过70人的可适当增加代表名额,代表大会的人数由理事会确定,届任期五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委员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与各基层工会协商后提名,报县总工会批准后,提交代表大会,实行等额选举,超过半数以上当选。理事会成员和基层单位经办人在任职期间的年令一般不超过68岁。
本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若干人,理事负责与本会理事长密切联系,沟通渠道,掌握情况。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县总工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一条 本会经费有四种,一种是入会基金(每人入会费10元);第二种是已故会员享受互助互济金后的余额;第三种是超龄金收入,第四种是利息收入。本会互助互济会经费在县总工会、县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全体理事监督下,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与他人都不得占用。
第六章 经费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凡自愿参加本会的会员,应一次性交纳入会费10元,为本会基金,每人每年预交互助互济会(备用金)60元。
第十三条 凡会员去逝一人,本会从每个会员预交互助互济费备用金中扣出一元,如果预交互助互济费备用金扣完,应继续再行预交,每年年终结算。每年十月份应积极主动向本会缴纳当年互助互济备用金。
第十四条 凡会员要中途退出本会,只退还当年互助互济会备用金的余额,入会基金和已付给死者亲属的互助互济备用金一律不退还,本会会员不执行本会章程和不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者拖延超过交费规定时间一个月者,视为自动退会,即取消本会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去逝享受互助互济金规定,从会员入会之日起,按会员2500人计算,按入会年限规定分别为20%~100%享受。会员去逝后亲属要持会员死亡证明和会员证,方可到县职工互助互济会办公室领取互助互济金。
会员逝世后享受互助互济金的规定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会员自入会之日起,3个月以内为考察期,死者不能享受互助互济金,3个月零1天至6个月内享受互济金20%;6个月以上至1年以内享受互助互济金30%;1年以上至2年以内享受互助互济金40%;2年以上至3年以内享受互助互济金50%;3年以上至4年以内享受互助互济金60%;4年以上至5年以内享受互助互济金65%;5年以上至6年以内享受互助互济金70%;6年以上至7年以内享受互助互济金75%;7年以上至8年以内享受互助互济金80%;8年以上至9年以内享受互助互济金85%;9年以上至10年以内享受互助互济金90%。
2、从第十一年开始会员死亡的按每年递增1%计算互济金,到第20年(2500×100%)封顶(已在二○○二年十月二十日二届四次全体理事成员扩大会议上通过,已从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凡是自愿要求入会者,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经办公室核对后,方可填表办理入会手续,凡是被诊断为不治之症的病员,其年龄虽符合入会年龄的规定,但一律不能入会。
新修订的章程从2004年10月13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执行。
顺昌县职工互助互济会
二○○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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