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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工 [2007]25号
关于企业工会主席直选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国工会十四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促进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建设,激发基层工会的活力,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省实施〈工会法〉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企业工会主席直接选举,是指企业工会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直接投票差额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
二、企业工会主席直选一般在职工队伍比较稳定,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经营者或业主民主意识比较强的单位进行。
三、企业工会主席直选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领导下进行。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一届工会委员会负责;新组建工会的单位由工会筹备组负责。
四、基层工会主席直选的基本程序:
1、成立直选工会主席工作领导小组。在党组织的指导下成工作领导小组,报上级工会批准;未建立党组织的单位,由上级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筹备委员会(小组)名单须经公示,接受会员监督;
2、制定选举方案和选举办法。工会主席直接选举方案须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批同意;
3、推荐产生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并上报上一级工会审批;
4、召开会员大会 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选举办法,差额选举产生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等额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5、推荐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并上报上一级工会审批;
6 、上级工会批复同意后,公示主席、副主席候选人情况,或组织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竞选演说;
7、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
8、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五、基层工会主席的直选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在新组建工会或工会换届时:
1、不设主席候选人的直选。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在过半数的被选举人中,直接按得票数多少确定工会主席和副主席。
2、把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作为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直选。由会员(代表)大会在新当选的委员中投票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如新当选的委员本人不愿参加工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的可以放弃。
3 、设工会主席候选人的直选。由单位党组织、上一级工会在新当选的委员中提名主席、副主席侯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
(二)在届中工会主席缺职时:
先推荐产生候选人再进行直接选举。推荐候选人的方式主要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推荐、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会员推荐一般以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组织推荐一般以本单位党组织、上级工会和本届委员会联合推荐。个人自荐要有书面申请。若提名推荐的候选人数较多不能确定时,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正式选举。
(三)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形式。
六、除《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外,直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好的政治素养和思想修养,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2、热爱工会工作,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敢于和善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廉洁自律,能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监督。
4、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5、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单位的工会会员。
6、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七、会员在 100 人以下的单位,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直选;会员在100 人以上的单位,可召开会员大会也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直选,代表名额按全总《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要求产生。
八、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如果少数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的,可以由选举工作人员在监票的人监督下持流动票箱到场发放和收回选票。使用流动票箱选举,应提前向全体会员公布。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如有候选人的,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数半数以上选票的方可当选。
九、工会主席、副主席获得应参加选举人过半数选票的始得当选。获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的,按得票多少,从高至低,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应在十五日内另行组织选举。
如候选人均未获得应参加选举人过半数时,应组织会员(代表)对候选人进一步讨论酝酿,在十五日内重新选举。
选举结果经工会领导小组当场确认有效后公布,同时上报上一级工会审批。
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1、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2、选举收回的选票多于投票人数。
3、以威胁、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当选的。
4、有其他违反选举规定的情况。
十一、对在选举中违反《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直选产生的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依法履行有关程序。主席、副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十三、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待遇按《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十四、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可连选连任。结合会员(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工会领导干部制度,定期对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对不称职的主席、副主席,报经上一级工会同意,会员(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其职务。
十五、本意见中未明确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顺昌县总工会
200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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